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2)
時間:1970年01月01日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 (2)
3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準。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系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境
4.4.1 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4.4.4 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4.5 豎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 建 筑
5.1 套內空間
5.1.1 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 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 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O.11m。
5.1.6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5.1.7 陽臺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OOm。
5.2.2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5.2.3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OO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樓梯井凈寬大于O.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5.2.6 住宅建筑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5.3 無障礙要求
5.3.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5 無障礙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0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0m的墻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O.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坡過渡。
5.3.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OOm。
5.3.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0m。
5.4 地 下 室
5.4.1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措施。
5.4.2 住宅地下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2 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
3 庫內車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車位凈高不應低于2.OOm。
4 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應設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進行自然通風。
5.4.3 住宅地下自行車庫凈高不應低于2.OOm。
5.4.4 住宅地下室應采取有效防水措施。